李瑛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两公司应诉台湾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获得胜诉
来源: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9
浏览量:1761

继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由于李瑛律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的针对性抗辩,台湾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相关证据不足,不得不提出对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鉴定。鉴定完毕之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原告2003年1月发明了OID光学辨认码专利技术,并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了一系列点读产品及配套产品批量销售。2003年起原告分别在中国、英国、台湾地区、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获得了OID光学辨认码专利。至今,原告所独有的OID技术是教育领域的突破性技术,原告基于OID技术研发制造的点读产品及配套产品销往世界各国,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201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一公开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技术的点读产品及配套产品,被告二向被告一提供相关侵权产品,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被告在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后,经过公司慎重研究决定委派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李瑛律师代为出庭应诉。李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结合两被告和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以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16份证据的基础上,在宝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一份能够证明其所指控的销售侵犯其OID专利技术的侵权产品淘宝网店为被告一所有。

    第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是由被告一从被告二处购买,事实上,被告一也从未向被告二采购过任何产品,被告一与被告二自始至终都无任何关系。因此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根本不存在。

    第三,原告也没有明确OID技术中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在何处,且未能举证其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属于举证不能,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被告一从两年前开始涉及点读笔行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研发,其所销售的产品均属于自主研发,未使用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原告的)。

    第五,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本案中原告不仅没有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没有提交有关OID光学辨认码技术的专利信息,目前无法查证OID专利有效期及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无法确定侵权产品是否与其实质性相似。此外,被告二与侵权产品从未有过接触,根本不可能生产侵犯其OID技术的产品。

    第六,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来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而且原告与两被告的企业、员工没有任何关系,两被告没有也不可能从原告处直接获取其商业秘密。

    在李瑛律师陈述完我方观点之后,原告哑口不言,于是,提出要求对两被告的技术进行鉴定。至此,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

    2013年7月5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第一点,经鉴定已经作为现有技术公开;关于第二点,经鉴定该内容属于现有技术无法鉴定的情形。李瑛律师指出,本案已经很明了了,原告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滥用诉权,借此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我们将保留追究因原告滥用诉权而对两被告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可以说,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前我们就可以预料到其结果,因为不管是从对方陈述的事实还是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够证明我方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况且对方估计到现在为止还搞不清楚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原告一直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秘密点在哪里。

原告诉被告一和被告二被宝安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之后,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我方的代理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即点读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以及被控侵权点读笔使用的点读技术与原告产品所使用的点读技术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鉴事务所出具《关于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61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函》中,,已经明确说明,原告主张的秘点迪马编码技术已经在有关专利文件中有所披露,该秘点已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主张的另一秘点无法提供详实的检材及说明材料,不具备商业秘密鉴定的条件。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其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感觉一直以来压在身上的重担终于得以解脱,对法院一直以来忙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由衷的感谢。

同时,两被告也非常庆幸自己找到了一名十分优秀的律师,对于李瑛律师在反驳对方观点时提出的6大代理意见表示很是信服。事实胜于雄辩,李瑛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基本上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两被告终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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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瑛
  • 执业律所:
    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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